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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21日  点击数:493 次

● 支持民营企业解决自治区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

● 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 对新获批的民营企业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

4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为助力全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该厅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从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等八个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激励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方面,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十大”产业链、“七大”产业基地创新需求,持续推行重点研发计划“前引导、后支持”机制。民营企业承担的“前引导”项目,重大项目按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点项目按2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一般项目按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的“后支持”项目,待验收合格后,按研发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充分利用区内外优势创新资源解决自治区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

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的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购置先进关键核心设备并应用的,按照已支付设备价格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在支持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型企业方面,实施企业家创新精神培育行动,大力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对认定后三年期满再次评估合格的自治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给予后补助,以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照一般企业不超过总额的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超过总额的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总额的20%,给予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300万元。

在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方面,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批建运行2年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奖励。对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作用突出、创新成效明显的优先给予科技项目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项目、建设用地、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对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建设投入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

在支持民营企业培育科技人才方面,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推动“*引才”与“企业引智”双向发力,依托创新型企业大力培育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100万元、35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创新需求,加大科技创新团队组建和引进力度,对新批复组建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每年累计来宁工作2个月以上,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带培带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经评估,按企业所付薪酬的30%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最长补助3年。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国家奖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员,优先给予科研项目支持。

在支持民营企业用好科技金融*策方面,加大“宁科贷”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贷最高500万元、续贷最高1000万元信贷支持;对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首贷最高300万元、续贷最高500万元信贷支持。发挥科技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单户最高2000万元融资担保服务。对民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项目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支付科技担保费用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8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的,按照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9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

在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双创”载体方面,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分别按照每家3万元、2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评价奖励,对从B类升级到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从C类升级到B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在支持民营企业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方面,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成立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开展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对命名的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被评价为“优秀”的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加入创新券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创新券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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