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办法》(以下简称《表彰办法》)。
《表彰办法》明确,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一次。其中,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机构、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等。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表彰办法》提出,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三方协商、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同时,分别明确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两审三公示的评选程序以及注重向一线倾斜、统筹考虑广泛代表性等评选要求。《表彰办法》还从授予称号方式、撤销称号管理以及组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表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表彰办法》规定,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定期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等授予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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